河北省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 不得开展有偿招生活动

时间:2024-06-29    阅读:1058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省教育厅日前下发通知,明确要求我省民办高校不得开展有偿招生活动,不得将招生任务与教师福利待遇挂钩,严禁利用中介机构组织生源,禁止组织在校学生参与招生工作。

 通知规定,民办高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要报教育厅备案,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一律不得发布。同时,招生广告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使用“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就业率”等承诺性用语。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准确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真实性负责。

 通知要求,各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规模组织生源,不得超计划招生。严禁以“计划外”“预科班”的名义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凡未经省级考试招生机构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一律不得招入学校。

 在招生收费方面,严禁在招生过程中向考生及家长收取规定收费项目外的任何费用。学生入学后有正当理由要求中途退学的,按照省教育厅有关退学退费规定执行。各民办高校要落实阳光收费政策,公示所有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跨年度收费。

 此外,招生期间,省教育厅将加强网络监管,对民办高校的网络招生宣传进行监督,并不定期进校检查。对在网络监管和进校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民办高校给予警告、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省。


(编辑:民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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