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下民办学校必须规范资产和财务管理
时间:2024-06-29 阅读:1047
学校资产和财务是学校发展的风向标,是办学风险的信号灯;资产和财务状况是对学校运营的历史呈现,也是对学校未来发展的愿景期望。资产和财务问题并不是简单的数字博弈,而是一所学校发展状况的参考指标。因此,依规规范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应该提上日程。
认真执行国发[2016]81号文。为规范民办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管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若干文件和规定,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简称《若干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要“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这是国务院贯彻落实《民促法》的硬性规定,对于民办学校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的具体要求已经说得清清楚楚、讲得明明白白了。
贯彻落实教发[2016]20号文。新法落地,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理直气壮地“赚钱”了,然而必须依法、依规“赚钱”。为此,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印发了[2016]20号文《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第五章《财务资产》中特别强调,“学校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这是对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规范资产和财务管理的警示,文件规定:学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不得抽逃注册资本,要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要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得账外核算、不得虚列虚报、不得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等。
遵守相关准则、规则和细则。财务会计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为规范财务会计规则,财政部先后出台有《会计准则》、《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规定,对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和会计工作交接都有规范性的制度安排;并要求购买实物要有原始凭证和验收证明,发票要有税务部门监制印章,收据要有财政部门监制印章,实现会计电算化单位,记帐凭证要增加科目编码栏等。对于现金管理和支付结算,中国人民银行出台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这些对于加强和规范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都是通用的,应该严格遵守。
《若干意见》中第二十条还规定,“各地要探索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可以预见,地方政府在出台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细则时,加强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的问题必然是题中之义,新法落地,是依规加强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时候了。
(作者:余拱焰,男,广东当代民办教育管理研究院教育策划首席总监。全国先进教育工作者,湖北省优秀校长,广东省教育学会民办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教育管理专业委员会理事。原广东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康大学校常务副院长,深圳市华茂实验学校校长。原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战略规划室特聘研究员,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编辑:民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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