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6-29 阅读:1026
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实现幼有所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部署要求,现就我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坚持学前教育事业的公益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着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破解体制机制障碍,补齐制度短板,堵住监管漏洞,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到2020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超过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超过80%。到203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为幼儿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统筹推进幼儿园建设
(一)科学规划布局。以区为单位制定应对学前教育需求高峰方案和幼儿园布局规划,将幼儿园建设列入本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本着“一园一案、依案施策”的原则,合理确定每所幼儿园的具体位置、建设规模、服务范围。大力发展公办园,公办园资源不足的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园,并可适当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中的幼儿园座位数量标准,满足幼儿园自身需求的同时为周边补充教育资源。到2020年,全市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不低于50%。
(二)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健全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情况进行专项治理,确保2019年年底前全部整改到位。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区教育部门,未移交的限期完成移交,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老城(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必须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及附近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三)扩大城区幼儿园增量。学位缺口较大的区要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充分利用盘活的闲置楼宇、腾退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搬迁的空置厂房、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闲置校舍等资源,采用买、租、建等多种方式扩大学前教育增量。利用闲置资源改建幼儿园达到国家和我市有关幼儿园建设标准,经区政府同意后,可以暂不改变房产性质直接依法申请举办幼儿园。支持街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园,在为本区域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对于军队停办的幼儿园,所在区政府要积极接收管理,确保学前教育资源不流失。
(四)推进农村幼儿园建设。各涉农区要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组织开展村办幼儿园建设工程。1500人以上的自然村至少设立1所幼儿园或在本村小学附设幼儿园,规模较小的自然村可采取联合办园方式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充分利用腾退搬迁的空置厂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等资源,以租赁、租借、划转等形式举办公办园。实行乡镇、村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模式,形成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龙头、村办幼儿园为基础的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格局。经费投入、项目建设、教师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要向农村幼儿园倾斜。
(五)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各区要制定政府补贴、土地划拨、费用减免等方面扶持政策,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园相同的价格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园租用住宅小区配套公共设施办园实行免租金政策,租用非公建房屋办园由区财政给予房租补贴。各区要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补贴、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并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补贴和支持的重要依据。
三、扩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六)优化经费投入结构。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主要用于扩大普惠性资源、补充配备教师、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办园条件。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涉农区的乡镇中心园和农村幼儿活动站新建、扩建项目及园舍加固改造项目;对在城区独立选址新建、改建、扩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或分园,以及接收或利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用房举办的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给予补助。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规范使用管理,强化绩效评价,提高使用效益。
(七)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全面落实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拨款水平。制定并落实农村公办园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参照公办园等级标准,制定普惠性民办园等级评定办法,每三年考核一次。建立市、区两级财政对普惠性民办园的分级补助机制并实行动态调整。普惠性民办园政府补助资金可用于补助幼儿园运行支出,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捐赠、偿还债务、付息、回报举办者、投资、大型基本建设等非基本办园支出。普惠性民办园要将政府补助资金存入银行专款账户,接受政府监督,其他性质的收入和支出不得通过该账户核算。民办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普惠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可在同等级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各区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园收费的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
(八)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幼儿资助政策,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
四、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九)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整合全市师资教育资源,办好天津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支持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设立学前教育专业,扩大本专科层次学前教育专业培养规模及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招生规模,筹建师范类高等专科学校。前移培养起点,大力培养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制专科学历的幼儿园教师。鼓励师范院校在校生辅修或转入学前教育专业。支持体育、艺术类院校向幼儿园输送有专业特长的优秀毕业生。支持高校与优质幼儿园协同建立培训基地,强化专业学习与跟岗实践相结合,切实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科学保教能力。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幼儿园教职工进行卫生保健、食品安全、消防、安保等培训,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实施幼儿园教师和保育员能力提升计划,确保2019年实现幼儿园教师和保育员全部达到上岗条件。
(十)健全幼儿园教职工补充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幼儿园教职工配置标准,核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加大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调剂编制力度,编制总量较小、学前教育编制缺口较大且区内调剂仍无法满足需要的区,由市委编办统筹调剂补充。各区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可优先为学前教育机构调剂编制。各区设立公办园不受事业单位“撤一建一”限制。加强和规范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公办园补充教职工不受空编率限制,可满编运行,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编制和有编不补。各区每年根据实际需求,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用于公开招聘幼儿教师,将幼儿教师入职标准提升至专科及以上学历。各类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十一)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工资水平参照公办园在编教师工资收入水平确定,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做到同工同酬。普惠性民办园可参照本区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确定相应教师工资收入,并建立与办园质量相挂钩的工资收入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工资待遇。民办园应当规范人员聘用标准和程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公办园保育员、安保人员、厨师等服务可按规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十二)严格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落实教师资格准入与定期注册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专业标准,严把入口关。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及时调整出工作岗位。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将师德教育融入职业准入、职前培养、职后管理全过程,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重要内容。构建幼儿园、教师、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终身不得从教。大力宣传优秀幼儿园教师的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建立幼儿教师心理健康监测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心理问题筛查和心理干预,积极做好教师心理疏导工作。
五、完善学前教育监管体系
(十三)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健全各级教育部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建设一支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模和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化管理队伍。
(十四)完善过程监管。健全教育部门与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对各类幼儿园的房屋、室内外活动场地、设备设施、饮食卫生、玩教具、消防设施、周边环境等,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抽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年检工作,健全督查抽查制度。完善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向社会及时公布并更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财务管理等方面信息。教育、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健全家长投诉渠道,及时回应和解决家长反映的问题。加强办园行为督导,制定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细则。健全家长志愿者驻园值守制度,充分发挥幼儿园家长委员会作用,推动家长有效参与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管理。完善并用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五)强化安全风险防控。落实相关部门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和监管责任,强化幼儿园周边综合治理,实行幼儿安全区域制度,提升人防、物防、技防能力,实现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全覆盖。完善幼儿园安全技术防控系统,建立市、区、园三级视频监控系统,在各类幼儿园(含托幼点)主要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幼儿园要安装一键报警装置,有条件的要安装周界报警装置。要将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并与公安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实行专人实时监控。幼儿园所在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园长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强化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家长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并通过符合幼儿身心特点的方式提高幼儿感知、体悟、躲避危险和伤害的能力。建立教育行政人员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对园内发生的侵害幼儿人身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形成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幼儿园发生安全事件,相关区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教委,联合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开展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六)依法严惩违规行为。幼儿园提供虚假或误导家长信息的,纳入诚信记录。对存在伤害幼儿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幼儿园,及时进行整改,追究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有关责任人终身不得办学和执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规范发展民办学前教育
(十七)稳妥实施分类管理。严格执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现有民办园根据举办者申请,限期归口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园或营利性民办园分类登记。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鼓励各区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民办托幼点提升为普惠性民办园,逐步减少民办托幼点数量。
(十八)治理整顿无证办园。幼儿园审批实行“先证后照”制度,由区教育部门依法进行前置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强化各区政府属地责任,开展无证园分类治理,引导幼儿园举办者合法规范办园。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无证园,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2019年年底前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
(十九)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民办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依规向所在区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已违规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增资扩股。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区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区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幼儿园出现安全、经营、管理、质量、财务、资产等方面问题时,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负责幼儿园经营的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七、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二十)实施科学教育和保育。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完善幼儿园保教活动方案,将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领域教育内容有机整合,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传授文明礼仪,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生活、行为习惯和自我保护能力,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严格执行幼儿园保教质量相关规定,做好幼小衔接工作,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小学起始年级必须按国家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
(二十一)完善幼儿园质量保障体系。充实教研队伍,落实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加强园本教研、区域教研,及时解决幼儿园教师在教育实践过程中的困惑和问题。将具备独立办园条件的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分园建成独立幼儿园,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发挥原主体园的示范带动作用,打造学前教育知名品牌。积极引进境内外知名学前教育机构来津办园,提高民办园办园水平。健全城乡幼儿园对口支援机制,支持城镇优质幼儿园、农村乡镇中心园加强对薄弱园的专业引领和实践指导。制定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标准,健全分级分类评估体系,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加强幼儿园保教资源监管,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须经市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审核。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按照管党建与管业务相结合的原则,市委教育工委和市、区两级教育部门党组织领导和指导幼儿园党建工作。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现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幼儿园党组织作用,保障正确办园方向,认真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厚植立德树人基础。
(二十三)加强统筹管理和工作协调。落实市级统筹、以区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完善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协调机制,推动完善地方立法,制定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各区政府对本区域学前教育负主体责任,负责统筹开展学前教育工作和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在经费投入和各种资源配置上向幼儿园倾斜,确保本区学前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相关规划,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落实,督促各区完成小区配套幼儿园清查、收回、补建等工作。人社部门要落实和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社会保障政策,指导职称专业主管部门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分别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和营利性幼儿园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民办园并购、融资上市等行为进行规范监管。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公安、司法等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幼儿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幼儿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二十四)严格考核问责。将学前教育资源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本区在园幼儿总数比例等指标纳入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各区普惠性资源配置、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等政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区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力、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工作不到位的予以问责。
(编辑:民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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