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支持市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9 阅读:1023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教〔2013〕196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省财政设立“支持市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推进我省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专项资金的目的是:
(一)调动市、县(市)政府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市、县(市)政府办好民办教育的责任感,激励市、县(市)财政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投入,从而形成“重视民办教育、关心民办教育、支持民办教育”的良好局面。
(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向社会传递“政府鼓励民办教育”的信号,打消社会力量投资办学的顾虑,引导更多的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三)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提升民办教育质量。通过政府扶持特别是财政支持,将民办教育纳入政府管理范畴,使政府的办学理念渗透到民办教育之中,从而引导民办学校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稳定教师队伍,不断提升民办教育质量。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遵循市县为主、因素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市、县(市)各类民办教育的发展。
第五条专项资金来源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省财政按上年市、县(市)级民办学校(不含学前教育,以下简称“其他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数的15%和上年市、县(市)财政对其他民办学校补助数的15%安排的预算资金。
(二)中央财政未指定具体用途或项目的各类民办教育奖励性补助。
(三)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学前教育资金中调剂6000万元。
(四)其他。
第六条专项资金按因素分配。
(一)学前教育阶段按《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浙财教〔2011〕183号)执行,根据市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量、幼儿园等级、办园质量等因素分配奖补资金。
(二)其他教育阶段,按以下因素分配:
1.市县投入。指用财力系数折算后的市、县(市)本级对其他民办学校财政投入数(简称“市县民办学校财政投入折算数”),该因素权重60%。
(1)市县民办学校财政投入数的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民办学校财政投入折算数=该市县民办教育的投入数×财力系数
财力系数按两类六档分类法,分别为100%、90%、80%、60%、40%、20%。
(2)市县投入因素分配额的计算公式为:
市县本级财政未安排其他民办学校财政投入的,不参与专项资金分配。
2.民办学校产出。指其他民办学校毕业生数,不同阶段毕业生数按不同系数折算。该因素权重30%。
(1)民办学校产出的计算公式为:
折算系数:小学1,初中1.3,普通高中1.5,中等职业教育2,高职高专2.8,本科4。
(2)民办学校产出因素分配额计算公式为:
3.管理和绩效因素。指各地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管理和绩效情况,特别是推进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制定出台情况。该因素权重10%。计算公式为:
市县未出台相关政策的,该因素不得分。
4.上述三因素分配额相加,即为某市县专项资金奖补额。
若按上述因素计算的专项资金奖补额大于上年度市县民办学校财政投入数的,按上年市县民办学校财政投入数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本辖区内的民办教育。其中奖补市县学前教育部分的专项资金必须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不得用于其他幼儿园和其他教育阶段。省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抵顶本级财政投入。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省财政将对市县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专项资金绩效。
第九条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直至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资金;
2.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3.资金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编辑:民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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